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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2名被告人來自不同省市,年齡威剛記憶體主要以80後為主,其中也不乏有7 0後甚至50後,而他們的職業除有公司老闆、無業人員外,還有一批醫務人員參與其中,既有醫生又有護士。">
  12名被告人來自不同省市,年齡主要以80後為主竹北買屋,其中也不乏有7 0後甚至50後,而他們的職業除有公司老闆、無業人員外,還有一批醫務人員參與其中,既有醫生又有護士。
  據新華社電 多地作案,“圈養”供體近40人,非法獲利高達150餘萬元。江西南昌SD記憶卡青山湖區人民法院25日對一起特大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作出一審判決,12名被告人分別獲有期徒刑2年至9年6個月,並處罰金1萬元至10萬元。
  2011年5月,被告人陳某、莫某某與蔣某某(另案處理)商議進行人體腎臟買賣。其中,蔣某某負責招攬、圈養供體及做人體腎臟摘除手術,陳某負竹北買房子責將摘除的活體腎臟售賣。這一團夥先後組織成員在廣西興安縣,江西南昌市、景德鎮市三地從事非法腎移植活動。
  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,以陳某為首的12名團夥成員分工明確,招募和“圈養”供體近40人,先後對23名供體進行腎臟摘除手術。團夥成隨身碟員通過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非法獲利達154 .8萬元,其中陳某一人的犯罪所得就達到43 .5萬元。
  團夥成員
  部分曾系供體 摘除過腎或肝
  據瞭解,部分被告人曾系供體,曾經摘除過自己的腎臟或肝臟。35歲的劉某東說自己患有腎衰竭,早前做過腎臟移植手術,“這種病一年幾乎要住半年以上醫院,每月醫療費約五六千元,家裡為了給我治病可以說是傾家蕩產。由於我現在免疫力差,很容易生病,身體虛,現在也完全沒辦法做體力活,有時連爬個樓梯中間都要休息一段時間。”
  曾做過供體將自己腎臟摘除的32歲被告人莫某青說:“父母早前被別人騙了錢,欠下近30萬元的債務,家裡雖然有一個比我小4歲的妹妹,但我覺得自己是家裡頂梁柱,必須幫父母還債,早前就把我的腎臟摘除想換點錢。手術前和對方說好是10萬元,可實際只得到2.5萬元,其中5000元還是患者給的。之後,我明顯感覺自己的身體不如原來好,現在幾乎做不了重活。”
  另一位摘除過肝髒的被告人趙某也表示,手術後幾乎無法做體力活,因此原本想靠賣肝臟獲得生意本錢的他,在進行手術後因身體狀況不佳,不得不關閉正在經營的工藝品店。
  供體探因
  多數是為還債 或滿足消費欲
  在這些供體中,部分是因為平日揮霍過度,需要錢填補資金缺口,多數是為了還債或購買物品,滿足消費欲。
  被告人趙某說:“在實施過程中,我主要負責供體的術後康復,幫他們換換藥瓶什麼的,所以偶爾也會和他們聊天。他們大多數人是因需要一筆錢而摘除腎髒的,在摘除後,有一部分人和我一樣感覺特別後悔。”
  在採訪過程中,被告人說的最多的一個詞便是“後悔”,稱直到自己被捕時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,早知這樣一定不會參與其中,而曾經做過供體的被告人後悔為了區區幾萬元錢破壞了自己的身體,對自己造成一輩子的傷害。
  綜合《江南都市報》、《江西晨報》
  法律條文
 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量刑標準
  刑法修正案(八)規定:
  ●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
  ●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,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,或者強迫、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,依照本法第234條、第232條規定定罪處罰。
  ●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,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,違反國家規定,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,依照本法第302條規定定罪處罰。
  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》規定:
  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,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。違者沒收違法所得,並處以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若是醫療機構,將面臨撤銷其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處罰,且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;參與的醫務人員也將被吊銷執業證書;國家工作人員更會被撤職、開除。
  [鏈接]
  ●刑法第234條【故意傷害罪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傷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規定的,依照規定。
  ●刑法第232條【故意殺人罪】故意殺人的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●刑法第3 0 2條【盜竊、侮辱屍體罪】盜竊、侮辱屍體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 (原標題:招募圈養供體近40人 5個月摘除腎臟23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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